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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若干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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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纠纷,应注重"内外有别".对内方面,关注点在于股权的权利归属,应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重保护未显名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对外方面,关注点在于股权的行使,应注重维护股权登记公信力、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夫妻双方均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的持股比例不宜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公司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不宜认定为一人公司.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以适当限制.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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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夫妻共有股权 转让 夫妻财产约定 一人公司 分割 优先购买权

2024

法律适用
国家法官学院

法律适用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116
ISSN:1004-7883
年,卷(期):20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