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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行政审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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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管理条例(2001)》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对作品进行行政审批是我国出于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采取的一项预防措施。对作品进行行政审批,并非是对作者著作权的限制,同样也不会造成对作品著作权保护水平的负面影响。

李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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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行政审批 电影作品 著作权保护 法律禁止的作品

2012

法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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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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