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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理论中因犯罪目的导致缩小解释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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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是部分犯罪的主观因素,“以……为目的”的句式在刑法中出现了23次,这些犯罪是法定目的犯,行为人如果不具备规定的目的则不能被定相应的罪名。刑法中其他没有规定目的的犯罪则不能轻易以某种具体目的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就会对罪行做出不合理的缩小解释。另外,与犯罪目的相关的还有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主要是侦查学意义的概念,而对罪行的定性则不应纠缠于犯罪动机。

杨娟、吴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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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海门226100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0

犯罪目的 目的犯 法定 拐骗儿童罪 伪造货币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 寻衅滋事罪

2012

法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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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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