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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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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以统一一法典的形式结束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分散、残缺的历史,首次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明确了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突破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确定、僵化的连接点的局限,大胆吸收运用了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弹性选法规则,并且采用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体现了当代国际私法中“冲突证义与实质正义平衡”的价值追求。但仍然存在消费者选择权限范围小、难以从实际真正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能力、消费者行使选择权的时问和方式无规定、默示选择法律的效力不明确、相关概念内涵不清晰等缺陷。因此,我们仍然有必要将消费者本国法、合同成立地法纳入消费者选法范围以适当扩大消费者选择权限,真正从实质上增强消费者与经营者抗衡的能力,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相关经营活动”的内涵、确定默示选择的效力。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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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硕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涉外消费者合同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

2012

法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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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