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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恶意占有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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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比较法上的恶意占有制度,可以总结出恶意占有涉及到原物是否返还,孳息是否归还,必要费用是否补偿,有益费用是否补偿,损害、灭失是否赔偿等五个权利义务。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只规定了“两个半”。特别是对必要费用是否返还只字未提,为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可以参照台湾民法理论,勉强的解释为适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但是,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具有为他人事务管理的意思,而恶意占有是指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公然占有本属他人之物的占有。恶意占有人根本不具有为他人事务管理的意思,所以准用无因管理太过牵强。这些问题有待有关立法进一步完善。

赵国芳、马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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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甘肃省康乐县物价局,甘肃康乐731500

物权法 比较法 恶意占有 立法不足

2012

法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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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