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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入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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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入手,从不利于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的和谐统一、重刑主义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警察可能因此滥用权力、增加警察执法风险、使刑法的公信力下降、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将使刑法威慑力减弱等角度论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应当由刑法加以规范,并从多个角度,论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由行政法加以规范。

曹丹、管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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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重庆40000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海门226100

醉酒 驾驶 机动车 警察

2012

法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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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