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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听资料与同步录音录像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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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八项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列入证据种类,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独立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也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

杨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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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视听资料 录音录像 采集 制作

2012

法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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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