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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主管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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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次宣告了中国市场经济接纳金融机构的破产。紧随其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却迟迟未能成行。这其中牵涉的相关因素很多,但无论如何都表明我国银行业退出机制制度缺失严重。我国银行破产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大量的具体实施操作程序,这其中对于银行破产主管机构及其职能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确银行破产的主管机构及其职能,才能更为合理的设置破产程序,建立完善破产银行退出机制。

胡筱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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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144

监管机构 法院 存款保险机构 权力冲突

2012

法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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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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