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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机关行使"制止权"的若干问题
土地管理机关行使"制止权"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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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土地管理法>第83条授予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以"制止权":当土地管理机关责令非法建筑人拆除非法建筑而其继续施工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但是,"制止权"属于行政执行权,采取告诫的方式较为适宜,不可强力为之.如果行政机关不当地行使这种权力,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直至请求国家赔偿.
外文标题:
Problems on the Interdictory Power of Land Administrative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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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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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制止权
制止的性质
行使方式
司法救济
出版年:
2008
法学论坛
山东省法学会
法学论坛
CSSCI
CHSSCD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
1.873
ISSN:
1009-8003
年,卷(期):
2008.
23
(1)
被引量
1
参考文献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