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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型”立法体制与地方实验性立法的困境——以《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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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是否存在上位法的角度划分,我国地方立法存在“执行性立法”和“实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执行性立法”以不抵触上位法为原则,地方“实验性立法”以不存在上位法为要件.地方“实验性立法”实践中存在形式上无上位法、实质上存在上位法,因而面临为了不抵触上位法“实验性立法”目标就无法实现的困境;这一困境源于当前我国分工型立法体制.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之策是修改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事权的法治化划分,实行分权型立法体制;在暂不具备立法体制根本变革条件的前提下,权宜之计是地方“实验性立法”前应当就是否存在上位法(包括显性的上位法和隐性的上位法)进行细致论证.
The De-concentration Legislative System and the Dilemma of Local Experimental Legislation: Taking the Regul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on National Park for Example

沈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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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650504

“分工型”立法体制 “分权型”立法体制 执行性立法 实验性立法 上位法

2017

法学杂志
北京市法学会

法学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402
ISSN:1001-618X
年,卷(期):201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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