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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先行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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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巴黎协定》中“国家自主贡献”模式的确立为我国气候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国家立法遇阻的情形下,凭借“自下而上”路径推动我国地方省市先行立法,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变革期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路径的开拓中,地方立法者应当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寻求立法空间的扩大,逐步构建起地方综合性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并加强地方立法中的多元利益协调。
Research on Climate Change Prior Legislation of Chinese Local Government

潘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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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300222

应对气候变化 地方先行立法 自下而上 模式选择 利益协调

本文为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司法部课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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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法学杂志
北京市法学会

法学杂志

CSTPCD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1.402
ISSN:1001-618X
年,卷(期):201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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