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外伤性面瘫的侵权责任民事纠纷,此类外伤性面瘫的法医学鉴定关键在于合理把握评定时机、掌握面瘫程度的判断方法及损伤基础的判断方式.本案根据被鉴定人的基本案情及病史,结合国内相关研究结论及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对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外伤性面瘫的法医学鉴定时机应在伤后的 8 个月以上为宜.对面瘫程度的判断,主张利用H-B系统的面神经功能评价标准,严格根据被鉴定者的临床检查、影像学检查及电生理检查等结果,结合外伤性面瘫的法医学鉴定经验,对面瘫程度客观判定,作为相关的鉴定依据.本案例被鉴定者采用以上法医学鉴定方法,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 5.10.1.3 条款之规定,最终鉴定为被鉴定者因外伤致面神经损伤遗留右侧部分面瘫已达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余损伤未达伤残等级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