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与违约是影响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因素.违约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非根本违约因其可采取措施的局限性使其对风险转移不产生影响,而就根本违约而言,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买方有权行使包括宣告合同无效在内的所有救济权利,买方是否宣告合同无效就决定了风险是否发生回溯.反之,买家因迟延受领货物或不正当拒收货物构成根本违约,风险转移规则将突破交付主义.为更好地与《公约》接轨,建议我国在未来对《民法典》的修订中进一步将"货物特定化"确立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完善卖方或买方违约时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