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赵某与何某是夫妻关系,是同一单位的退休职工。育有子女三人,两个男孩一个女孩。1981年,赵某病逝。其配偶何某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房改政策进行房改时,享受了其配偶赵某的工龄补贴,连同何某自己的工龄购买了本单位的一套住房。何某于2006年将自己购买的房子以6万元的价格(评估价格5.5万元)卖与崔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权变更到崔某名下。2012年,何某和何某的二儿子赵二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何某与崔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在研究该案案情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分别是何某过户前的房产属于何某个人所有和属于何某与其配偶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都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两种不同的意见对于崔某的权属就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毕竟关系到崔某的利益。文章就目前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的两种不同意见及其法律依据进行阐述,并根据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于此类纠纷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