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接纳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笔者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在分析目前法律规制情况和现实效果的基础上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立法的本意和宗旨不相适应;现实中被害人难以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获得有效赔偿,也给被告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在司法操作上赔偿标准难以确定,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分工和专业化发展。对此,笔者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从附带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并完善国家相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