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Issue(2) :40-41.

简析先行登记保存行为

贺浩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Issue(2) :40-41.

简析先行登记保存行为

贺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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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新泰市烟草专卖局,山东 泰安 2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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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行政措施,但是目前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使用界定不清晰,执法权限模糊,争议不断。有的观点认为将其归入《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范畴,有的观点认为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这些争议使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实践执法中遇到了许多困难。《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赋予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对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作粗浅探讨,以期对烟草执法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可诉/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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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5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影响因子:0.147
ISSN:1005-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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