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Issue(3) :105-106.

浅析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王天宇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Issue(3) :105-106.

浅析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王天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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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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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新增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极大程度上弥补了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贸易中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地位,扭转了远程贸易监管的缺位的状况。“后悔权”属形成权的范畴,具有单方性、法定性、无因性、无责性的特征,兼具人身与财产性质。笔者认为,在以后的消费者立法活动中应当细化适用“后悔权”制度的范围,规定哪些应当适用以及不适用该项权利的情形。

关键词

后悔权/漏洞/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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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5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影响因子:0.147
ISSN:1005-0183
参考文献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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