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息
- 1. 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广西 柳州 545200
- 折叠
摘要
在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条款,这被商事法学界认为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然而,小股东的保护机制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仍旧受到公司管理专权化“一言堂”现实的制约。例如,关于确定原告资格、诉讼过程中公司地位的性质、前置性程序规定以及约束诉权等有关方面的规定都比较模糊,具体规定并未出台,导致制度的运行过于僵化。文章通过对该制度基本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目前所遭遇的困境,为我国今后的制度设计创新以及完善方向提供新的建议。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特征/发展现状/前置程序/建议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