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Issue(5) :71-73.

论债权人会议的专属职权

吕卉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Issue(5) :71-73.

论债权人会议的专属职权

吕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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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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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力的自治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文章通过对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探讨,提出《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部分职权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专属职权,不得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从而保证相关决议、方案的合法性、破产案件整体程序的合法性。

关键词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专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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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5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影响因子:0.147
ISSN:1005-0183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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