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Issue(6) :86-87.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杨志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15,Issue(6) :86-87.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杨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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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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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比普通的住所监视居住更为严厉,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在适用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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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5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影响因子:0.147
ISSN:1005-0183
参考文献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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