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循环经济促进法》自制定实施后,其实施效果一直并不理想,引发对该法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的批评。这种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原则性特征,源于法律的最初制定过程。正是在立法制定中不加转化地容纳了过多的政策或政治性因素,混淆了法律文件与政策性文件的在性质及功能上的区别,导致丧失法律规范仰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后果,呈现出“法律政策化”的现象。为避免法律制定后难以实施的困境,应当对法律政策化予以反思,重视立法过程中的法律专业化、技术化,祛除立法中过多的政策性或行政性干扰,或对政策进行规范性转化,即政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