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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4,
Issue
(3) :
72-72,75.
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纳入刑法定罪的探讨
李晓梅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4,
Issue
(3) :
72-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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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纳入刑法定罪的探讨
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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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1.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重庆 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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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这个阶段年龄的人只对八种特定的行为负责,但根据统计,这类人员目前引起的交通事故较多,笔者建议增加一条立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交通肇事
/
过失致人重伤
/
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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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4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ISSN:
1005-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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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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