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Issue(4) :28-3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法律探析

翁齐斌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Issue(4) :28-3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法律探析

翁齐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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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州 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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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涌现,也引发了对该两个惩罚性规则如何适用的种种争议。文章结合实际案例和立法目的,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惩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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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4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ISSN:1005-0183
被引量1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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