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参与机制是环境法的重要调整机制之一,具有对权力的平衡功能。公众参与机制运作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其“控权”作用的发挥,是民主原则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对实现公众环境利益诉求至关重要。我国环境法虽然对公众参与进行了法律确认,也提供了相应途径,但目前初步建立的环境公众参与机制根基浅、效率低,在实体和程序上还未体系化,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方式和内容在立法中原则而抽象、参与程序的可操作性不够强、环境与发展决策中配套机制的缺失等等。对于这一系列问题,从近期屡屡发生的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如厦门PX事件中可见一斑。其中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对及时重塑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机制提出了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