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解释三)在制定过程中更多地引入了合同法的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婚姻法固有的价值体系。其中一个典型即是《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与《婚姻法》第19条的关系在法理与法律实务中存在巨大争议。而在实务中区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合同,确定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效力都需要通过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逻辑分析。文章对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分析《婚姻法》第19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在实务运用中的争议焦点,理顺二者关系及适用结果,最后对《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法律价值进行了简要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