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Issue(5) :50-50,52.

可预见性赔偿规则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吴中平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Issue(5) :50-50,52.

可预见性赔偿规则在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吴中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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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 江阴 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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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合同法领域,违约损害赔偿通常以填补损失作为赔偿的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各国均对合同法领域的损害赔偿规则予以了一定的限制,最常见的即可预见性赔偿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的存在对避免赔偿责任人无限制的赔偿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侵权法领域,可预见性赔偿规则却迟迟未能确立,故应当在侵权法领域及早设立该规则,以弥补侵权法领域的该缺陷。

关键词

侵权/可预见性/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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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4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ISSN:1005-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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