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金制度历来受到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的重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4条、116条对违约金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关于违约金性质、功能及适用等问题,规定得较为笼统;有关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适用范围、调整标准等,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甚至对于何为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义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文章试图在违约金的框架体系中对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进行基本范畴界定,对比较法中有关惩罚性违约金进行研究,并且梳理我国惩罚性违约金的概况,以期理清惩罚性违约金制度适用中的模糊认识,提出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适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