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上市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点,这固然提高了公司运行的效率,却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例如高管的违法风险和道德风险,尤其影响持股份额较小的股东(股民)的利益.现行的制度下主要由证券法和公司法以及部分刑法的部分罪名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事后归责.笔者认为,仅仅这样的事后规制机制并不能有效的达到约束上市公司高管的的效果.在这样一个风险共担的社会,①除了多数学者和股民认为的降低入罪门槛的措施外,笔者认为,加强事前和事中的调整,建立以其一个信息对等的平台进行监督,才能更好地保证上市公司高管“戴着脚镣”为公司经营尽到自己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