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8月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反恐领域的刑事立法做出了重大修改,一气呵成的在修改原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基础上,在其后增加了五条作为补充,每一条都可以单独成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就是其中的一条.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首先将本罪置于中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大框架下,从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角度探索本罪设立的历史背景和立法意图.本文将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概述入手,讨论其主观方面的犯罪情况,同时讨论应该如何定罪,为相关专业提供可以参考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