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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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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以来,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呈多发态势,对这类犯罪的定性司法实务存在不同的立场,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存在分歧,形成了财产论和数据论两种立场。事实上,并非所有网络虚拟财产都宜归为财产,也并非所有网络虚拟财产都适合按数据进行保护,将所有网络虚拟财产刚性地归为数据或者财产都有极端主义之嫌。应然保护路径是根据财产和数据的特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类,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宜归入数据进行保护,物品类的虚拟财产和货币类的虚拟财产宜纳入财产进行保护。

张丁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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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

网络虚拟财产 财产论 数据论 保护路径

2024

法制与社会
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法制与社会

影响因子:0.158
ISSN:1009-0592
年,卷(期):2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