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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研究
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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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破产管理人行使该权利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破产目的,有利于破产重整。但是,管理人行使权力应当符合一定标准,不得逾越边界。管理人享有的解除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管理人行使解除权并无相应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不确定以及违约金请求权适用性存在争议问题,本文针对性提出确立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原则、确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仅限履行利益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得用来申报债权的对策建议,以规范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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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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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解除权
管理人
出版年:
2024
法制与社会
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法制与社会
影响因子:
0.158
ISSN:
1009-0592
年,卷(期):
2024.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