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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收集与个人隐私权保护平衡研究——基于公安工作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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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分为自然身份信息、社会身份信息、身体信息、个体行止所致信息四类,所有个人信息都归于个人信息权益.信息及其载体都可经由二进制转换即可数据化,信息数据化流通形成信息市场,信息市场通过网络使信息具有价值.信息数据网络化、网络信息市场化,使大数据收集有存在与发展的动力.隐私市场是一种特殊类型信息市场,隐私市场与大数据收集间平衡主要由市场调节.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收集到的涉隐私权益个人信息,应严格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法律应当提供充分的个人隐私被侵犯的救济机制,并由当事人自主抉择.

张承先、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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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

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刑警支队

个人信息权益 隐私权 隐私市场 大数据收集 法律救济机制

2024

公安研究
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

公安研究

CHSSCD
影响因子:0.285
ISSN:1005-1821
年,卷(期):2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