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修改生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进一步明确了合法性依据.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具有实现税收法定的规制行政、及时救济税务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实质性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法治意涵,彰显其在实践面向的合理性.然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仍存在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的法律规范指向性不强、复议程序运行透明度不高和争议解决效果不佳等实践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税务行政争议的类型识别不够准确.因此,可以从明确税务行政争议的类型识别基准、完善税务行政争议解决的复议程序和构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评价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运行,从而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解决争议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