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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集体成员权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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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因此,科学理性的集体成员权立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顺畅运行及制度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立法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集体成员权的规定存在缺憾.在集体成员共益权方面,立法应该为集体成员民主决策权和知情监督权行使设置具体程序,应该赋予集体成员代位诉讼权.在集体成员自益权方面,立法应该明确规定集体成员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享有优先使用权和撤销权.另外,当集体成员共益权或自益权受到侵害时,立法亦应该为其安排明确的救济机制.只有针对性地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集体成员权,才能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设立目的得以充分实现,从而激活农村土地活力,助力乡村振兴.

杜承秀、陈鸿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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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广东 湛江 524088

集体成员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

2024

桂海论丛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广西行政学院

桂海论丛

CHSSCD
影响因子:0.396
ISSN:1004-1494
年,卷(期):202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