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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法律关系视域下董事的义务履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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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派之下的股东董事,不仅与被委派担任董事的公司之间存在组织法上的委任关系,而且与委派其担任董事的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这双重法律关系之下,股东董事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对公司及股东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时,在确保合规的框架之下,股东董事基于其与股东的委任关系应遵从股东指示,如果股东对股东董事的相应指示超出前述合规之框架,股东董事有权拒绝遵从股东之指示。股东董事处于股东与股东董事、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双重法律关系的交会点,不可避免会面临义务履行冲突的问题,这一问题已成为公司治理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痛点,基于此,文章拟对双重法律关系视域下董事的义务履行问题展开研究。

张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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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 董事 委任 委托代理 忠实义务

2024

管理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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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4-1722
年,卷(期):20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