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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民法典"生命尊严"解释的整体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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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现行宪法将"人格尊严"实定化后,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就有了总的纲领,民法典"生命尊严"规定是人格权民法保护强化的一个环节.《民法典》人格权编、总则编以及《宪法》第 37 条、第 38 条、第 33 条等规定共同构建了"生命尊严"的多重价值基础和一般规定,加之生命尊严文义的开放性,因而其被认为具备广泛的适用范围."生命尊严"适用范围可以区分为"作为规则的'生命尊严'的适用范围"和"被价值基础拓展了的'生命尊严'的适用范围"."生命尊严"在前者中被理解为"生命自主",指涉自然人在生死问题上的自主选择;在后者中被视作解释关联或线索,能够将相关法律问题引至真正的规范基础.如果能够区分这两点,就能够理解为何"生命尊严"既被视为生命权的积极内容,能够规范调整安乐死、尊严死、生前预嘱、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等内容;又被认为能够为生殖细胞、胚胎、尸骸等保护提供规范基础.这两部分共同建构了"生命尊严"的整体解释.

方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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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生命尊严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生命自主 生命权

2024

西部法学评论
甘肃政法学院

西部法学评论

CHSSCD
影响因子:0.463
ISSN:1674-3687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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