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 2 条,正式把法官助理纳入回避对象范围,可准用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的组织法规定,只是对法官助理的内部工作进行了安排,难以成为其对外代表法院跟其他诉讼主体进行各种交涉活动的依据,法官助理在具体诉讼活动中因身份合法性存疑而处境尴尬.现有法规范体系中,法官助理作为审判人员的依据,总体上较为充分.着眼长远,确定法官助理的诉讼地位需要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实现,同时尽快修改其他两大诉讼法,以保持法律秩序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