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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体系论视阈下预约损失赔偿额酌定的要素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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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495 条对预约认定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2022 年 11 月公布的《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7 条到第 9 条针对预约规范加以完善,以期缓解预约制度长久饱受的抽象化之弊.遗憾的是,该意见稿对其认定依旧采取或本约或预约的态度,预约内部体系的阶段性特征区分不明确,故而违约损害赔偿额虽被予以较灵活的酌定性判断,但仍难为裁判提供可操作性的实质助益.为进一步发挥预约制度的功能价值,可借用动态体系论,以预约体系内部的类型化为基底,结合其阶段性特征,围绕预约的内容确定性、订约预判性、交易信任性要素,分析其在不同程度的情形下共同发挥的作用,最终为实践中预约损失赔偿额酌定的判断提供更为丰富的理论供给.

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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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

概念法学 预约制度 违约损害赔偿 动态体系论 要素协动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ZGFYZDKT202312-02

2024

西部法学评论
甘肃政法学院

西部法学评论

CHSSCD
影响因子:0.463
ISSN:1674-3687
年,卷(期):2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