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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承担——人机交互视角下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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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生成性、通用性和交互性的特征,这些技术特征致使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存在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侵权涉及多方主体,且使用者在内容生成和传播过程中表现为深度参与.在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反思我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混淆了提供者和平台经营者,科以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有悖于自己责任原则,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更不利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基于此,应考虑在侵权案件中进行分阶段、分主体的个案分析方式,明晰义务的责任主体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在区分提供者和平台经营者的基础上,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关规定,允许集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平台经营者援引避风港原则.

陈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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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人机交互 产品责任 避风港原则

2024

西部法学评论
甘肃政法学院

西部法学评论

CHSSCD
影响因子:0.463
ISSN:1674-3687
年,卷(期):2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