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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行为适用边界的理论廓清与规范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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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恢复行为适用边界的廓清在立法上面临着总则立法空白和分则规定散乱的局面.在理论上通过对既有学说的梳理可知,"轻微罪行""特定犯罪"和"特定法益"的限定理论不仅忽视了众多例外情形,而且类型化程度较为欠缺.在重塑法益恢复行为的适用边界时,应以比例原则为限定,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导,对分则罪名重新进行规范解构.在具体解构时,纯国家法益不可事后恢复,个人法益中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恢复边界可以分别解构为物质性和精神性人格权法益、单一型和复合型财产法益两种模式进行分析,社会法益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参照个人法益的恢复情形进行适用,秩序法益的恢复边界则可以从法益是否可被还原的角度,解构为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和非可还原型秩序法益两类加以探究.

辛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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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法益恢复行为 比例原则 类型思维 规范解构

2024

西部法学评论
甘肃政法学院

西部法学评论

CHSSCD
影响因子:0.463
ISSN:1674-3687
年,卷(期):2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