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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杀等严重结果归属的类型化分析——论拟制的结果归属之成立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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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观点认为,采用通常的结果归属路径无法解释我国刑法分则中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作为入罪条件、加重处罚情节等内容的规定.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归属存在多种类型,不能一概而论.依据结果归属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入罪条件、加重处罚情节、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自诉转公诉类型的结果归属.同时,还可依据主体内容将其进一步分为被害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人发生的结果归属.其中,将被害人及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作为入罪条件、自诉转公诉条件的做法成立通常的结果归属.其他类型的结果归属由于超过构成要件保护范围或行为人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属于拟制的结果归属.拟制的结果归属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但应当限制其适用范围.对于完全背离通常的结果归属路径的危害结果,不得将其拟制归属于行为人.

韩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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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拟制的结果归属 被害人自杀 自诉转公诉 类型化分析

2024

西部法学评论
甘肃政法学院

西部法学评论

CHSSCD
影响因子:0.463
ISSN:1674-3687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