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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与法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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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争议不断,不利于互联网企业建立法律期待与确信,应深入分析互联网竞争的应然标准,并在立法表述中予以确定.使用判断工具时,应弱化对商业道德的依赖,引入经济分析方法,多维度理性分析.将受保护的法益,从优先考虑竞争者利益,转变为侧重保护竞争秩序不受扭曲.应尊重行业秩序的自我建立与自我破坏,仅针对有必要规制的行为做出否定判定.落实到法律条文中时,概括条款应指明互联网竞争的概念及本质特征;类型化条款应满足恒常性、重要性、清晰性的要求,谨慎选择类型化行为;兜底条款应以"竞争优势、竞争行为造成市场失灵损害、竞争评估"为思路来指明非类型化条款的审判逻辑.

李林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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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平台竞争 经济分析 互联网专条 类型化

2024

西部法学评论
甘肃政法学院

西部法学评论

CHSSCD
影响因子:0.463
ISSN:1674-3687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