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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构造、解除与限制——以"对价关系"的区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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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设立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弥补了我国《合同法》时代涉他合同在规范供给层面的不足.但理论上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始终秉持一体对待的逻辑,不加区分的做法导致实务更多地依循了一种"以结果反推论证式"的判决路径.要解决复杂的三边法律关系,需要明确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体系定位,在此基础上须以"对价关系"为核心,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进行内部划分,借助"对价关系之有偿或无偿"和"基于对价关系第三人是否直接参与补偿关系"这两组要素划分为四个维度,分别对应网购快递服务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离婚协议中的特殊情形.通过不同维度的观察能够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构建及解除提供不同的处理思路,亦有助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的整体发展.

王镕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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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学法学院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对价关系 快递服务合同 运输合同 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

2024

西部法学评论
甘肃政法学院

西部法学评论

CHSSCD
影响因子:0.463
ISSN:1674-3687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