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标为基础的实质性产品差异降低了产品之间的交叉需求弹性,导致某一品牌的产品可以单独成为一个市场,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可以为商标权人带来市场力量,而商标本身则成为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的障碍.为了缓解商标市场力量带来的法律风险,需要在权利取得和侵权认定两个面向进行法律规制.在权利取得上,功能性标识和通用标识的不当注册将加速商标市场力量的形成,故在认定时需要合理限缩相关市场范围.在侵权认定上,关联关系混淆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将商标市场力量拓展至任何相关市场以及不相关市场,应将关联关系限定为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关系,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则应采取普通公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