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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乔丹商标侵权案谈混淆
从乔丹商标侵权案谈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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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乔丹”案的再审裁判文书中对侵犯姓名权做出了认定,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中,将姓名权置于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保护.姓名的商业性使用与纯粹姓名不同,以姓名权为基础的规制路径可能不甚严密.另有所异议在于“乔丹”商标的使用会产生“混淆”,进而影响市场秩序,涉及不正当竞争,因而更宜适用相应“混淆”条款进行规制.乔丹案有其历史因素等特殊性,从市场秩序以及行政、司法等多角度看,可借鉴“王老吉加多宝”案而采用共赢的“共享共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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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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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杭州310000
关键词:
姓名权
商标权
混淆
不正当竞争
共享共益
出版年:
2021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广西质量协会 广西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影响因子:
0.067
ISSN:
1009-6310
年,卷(期):
2021.
(3)
参考文献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