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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乔丹商标侵权案谈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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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乔丹”案的再审裁判文书中对侵犯姓名权做出了认定,在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中,将姓名权置于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保护.姓名的商业性使用与纯粹姓名不同,以姓名权为基础的规制路径可能不甚严密.另有所异议在于“乔丹”商标的使用会产生“混淆”,进而影响市场秩序,涉及不正当竞争,因而更宜适用相应“混淆”条款进行规制.乔丹案有其历史因素等特殊性,从市场秩序以及行政、司法等多角度看,可借鉴“王老吉加多宝”案而采用共赢的“共享共益”模式.

高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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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 浙江杭州310000

姓名权 商标权 混淆 不正当竞争 共享共益

2021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广西质量协会 广西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影响因子:0.067
ISSN:1009-6310
年,卷(期):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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