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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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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有效协助,在完善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同时,要将府院联动机制机构化作为常态化的一种运作形式.从两部破产法的实施看,府院联动机制与之相伴始终.整体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破产工作大都呈现个案、个事、个部门“单打独斗”的状况,尚未形成府院联动协调破产工作的一种常态化机制.为促进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我国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可从牢固树立市场化破产理念、搭建破产审判大数据共享机制、构建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跟踪工作进展,强化监督问责等方面加强举措.

刘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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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06

府院联动机制 市场化破产 僵尸企业

2021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广西质量协会 广西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影响因子:0.067
ISSN:1009-6310
年,卷(期):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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