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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协议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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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公司法理论在不断深化,公司自治作为公司法研究的核心理念,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苛以遵循的黄金规则.目前这种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对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些事项作出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安排.对于股东协议制度作为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外的公司自治机制,在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公司法》的立法中确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对股东协议制度是否适于中国?是否有必要移植?不仅是股东协议制度中国路径的首要问题,也成了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讨论股东协议制度在中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有利于厘清股东协议制度与其他公司自治机制的区别与联系,同时也能促进我国多种公司自治机制的完善与融合.

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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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股东协议制度 必要性与可行性 公司自治机制

2021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广西质量协会 广西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影响因子:0.067
ISSN:1009-6310
年,卷(期):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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