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绿色原则"贯彻到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至关重要.环境保护税可以让纳税主体在生产生活中重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由于环境保护税征收的特殊性,我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采取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税务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征收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没有充分考虑在此模式下纳税争议该如何妥善得到救济,这就需要针对相关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若针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争议的救济依旧适用一般税收救济制度,不仅会产生争议主体不明,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应参与其中的问题.而且,先履行后救济的模式会导致高昂的救济成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