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Issue(6) :225-227,268.

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对象认定

郝雪婷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Issue(6) :225-227,268.

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对象认定

郝雪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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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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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实践中侵犯财产性利益事件的频发,对公民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侵害,对于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能否认定盗窃罪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依据刑法的目的,对条文做扩大解释抑或是限缩解释取决于保护的法益.财产性利益本身具有的价值性与财物并无不同,若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就无法规制现有环境下针对所有权、债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特殊的无体物的盗窃行为.因此,有必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从实质层面出发,对盗窃罪的行为对象——财物做扩大解释,在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作为盗窃罪的对象的前提下,对一些实务中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可以进行定性分析,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找到适用的规定.

关键词

财物/财产性利益/盗窃罪/占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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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1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广西质量协会 广西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影响因子:0.067
ISSN:1009-6310
参考文献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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