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关于司法现代性的基本内涵和评判标准,学术界却未能形成一致性认识.参照现代性问题研究者的共识,司法现代性的核心内涵在于司法参与人的主体性和司法活动的合理性两个原则.司法参与人主体性的评判标准在于司法参与人权利实现的程度,包括权利享有主体的多方性、权利内容范围的广泛性、权利确认方式的成文性和权利规范效力的优越性.司法活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包括司法体制的形式合理性、审判过程的交往合理性和法律思维的合法合理性.
基金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