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19,Vol.31Issue(4) :49-58.

论司法现代性的内涵与标准

On the Connotation and Standard of Judicial Modernity

汪庆红 陶赵港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19,Vol.31Issue(4) :49-58.

论司法现代性的内涵与标准

On the Connotation and Standard of Judicial Modernity

汪庆红 1陶赵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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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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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司法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关于司法现代性的基本内涵和评判标准,学术界却未能形成一致性认识.参照现代性问题研究者的共识,司法现代性的核心内涵在于司法参与人的主体性和司法活动的合理性两个原则.司法参与人主体性的评判标准在于司法参与人权利实现的程度,包括权利享有主体的多方性、权利内容范围的广泛性、权利确认方式的成文性和权利规范效力的优越性.司法活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包括司法体制的形式合理性、审判过程的交往合理性和法律思维的合法合理性.

关键词

司法现代性/司法参与人主体性/司法活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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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2010)

出版年

2019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CHSSCD
影响因子:0.213
ISSN:1671-5195
参考文献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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